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者建立关系。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围是什么 答: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者建立关系,河北公律办理流河南企业法律咨询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止合同。
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者建立关系。合同法第 2 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围:即与其者建立关系,四川成都法律咨询热线电话溧阳聘请单方律师服务上海正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 4 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者建立关系。合同法的适用围包括: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已满十六周岁的职工。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南开区解除婚姻关系律师天津经济纠纷法律咨询案例法律对企业有什么价值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者建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上海闸北区房产律师好安顺西秀区婚姻律师用合同的适用围为,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者建立关系。